政府行政与立法服务

某超市不服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律师姓名

案例亮点

本案系食品经营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典型案例,核心争议为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与过罚相当原则的适用。某超市因销售过期食品被市场监管局处以 50 万元罚款,代理律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提交超市经营规模、违法情节、整改情况等证据,主张处罚金额明显过重,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复议机关采纳代理意见,结合超市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整改等情节,将罚款金额调整为 5 万元。案例亮点在于成功运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推动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既维护了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又保障了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案例详情

2024 年 3 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小型连锁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有 12 袋过期 3 天的零食,货值金额共计 216 元。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过期食品,并对超市处以 50 万元罚款。该超市认为处罚金额远超违法情节,自身系小微企业,50 万元罚款将导致经营困难,委托刘敏律师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变更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核心难点在于:一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是否存在裁量空间;二是如何证明处罚金额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三是小微企业违法情节的考量因素。代理律师团队制定复议策略:1. 违法情节举证,提交超市营业执照、经营规模证明、过期食品数量及货值金额清单,证明超市系小型企业,过期食品数量少、货值低,且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2. 整改情况论证,提交超市整改报告、货架清理记录、员工食品安全培训签到表,证明超市在被检查后立即清理过期食品,建立食品保质期定期检查制度,积极配合执法,整改态度良好;3. 法律适用主张,援引《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 “过罚相当原则”,指出市场监管局未考虑超市的经营规模、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直接顶格处罚,处罚金额明显不当;4. 类案参考提交,检索当地同类案件处罚结果,提交 3 起类似小微企业销售少量过期食品被处以 5-8 万元罚款的案例,主张处罚标准应保持一致性。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超市的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且具有初次违法、及时整改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 50 万元罚款明显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维持没收过期食品的处罚,将罚款金额调整为 5 万元。该案的处理,既体现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严格监管,又兼顾了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规范了行政裁量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