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海事法律服务
某航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律师姓名
案例亮点
本案系海商海事典型案例,某航运公司所属集装箱船舶与某渔船在东海海域发生碰撞,造成渔船沉没、船员 3 人受伤,货物损失共计 620 万元。代理律师代表航运公司参与诉讼,通过调取航海日志、气象记录、船舶检验报告等证据,认定碰撞事故系渔船违规穿越航道、未保持瞭望导致,航运公司无过错。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航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海上碰撞事故的责任划分规则,为航运企业海事纠纷维权提供了参考。
案例详情
2023 年 5 月,某航运公司所属 “远洋 XX 号” 集装箱船舶(总吨 20000 吨)在东海某海域正常航行,与某渔业公司所属 “渔 XX 号” 渔船发生碰撞,造成渔船沉没,船上 3 名船员受伤,渔船上的渔获及设备损失共计 620 万元。渔业公司认为航运公司船舶航速过快、未及时避让,提起诉讼要求航运公司赔偿损失 620 万元。航运公司委托江波律师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案件核心难点在于:一是海上碰撞事故的责任划分,需依据《海商法》《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法律规定;二是碰撞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三是损失金额的认定。代理律师团队制定辩护策略:1. 事故原因举证,调取 “远洋 XX 号” 的航海日志、GPS 航行记录、气象报告、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数据,证明船舶在碰撞前按规定航线航行,航速正常,且已履行瞭望义务;提交海事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渔船违规穿越航道,未遵守 “让行” 规则,且未保持有效瞭望,是导致碰撞事故的直接原因;2. 无过错论证,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航运公司船舶在自身航道内正常航行,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碰撞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 损失金额核查,对渔业公司主张的 620 万元损失进行核查,发现部分渔获损失金额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主张应按实际定损金额计算;4. 法律适用,援引《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主张碰撞事故由渔船单方过错造成,航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定渔船对碰撞事故的发生存在单方过错,航运公司无过错,判决驳回渔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的判决,明确了海上碰撞事故的责任划分标准,为航运企业应对海事纠纷提供了有效的维权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