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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航空公司与金某公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律师姓名

案例亮点

本案系海南自贸港首例由海事法院适用国际条约审结的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核心争议为《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及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代理律师精准把握国际条约优先适用规则,论证案涉北京至洛杉矶航线属于国际航空运输,《蒙特利尔公约》对货损赔偿、索赔时限有明确规定,同时反驳对方以 “燃油价格暴涨” 为由主张情势变更的抗辩。通过梳理合同约定、航空运输记录、燃油价格波动数据,成功推动法院判令金某公司支付拖欠包机费、燃油费共计 764 万余元,明确了自贸港国际航空运输纠纷的裁判规则,彰显了我国恪守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形象。

案例详情

2022 年 1 月,某航空公司与金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航空公司执飞北京至洛杉矶往返航线,为金某公司提供货物包机运输服务,包机价格与燃油价格联动,合同效力、解释适用中国法律,承运方赔偿责任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后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淡旺季价格调整机制。合同履行中,航空公司按约完成货物运输,但部分运单因配载、天气等原因出现拉货及货物丢失情形。2022 年 7 月,国际燃油价格暴涨,金某公司以情势变更为由单方中止合同,拒付剩余包机费及燃油费,航空公司委托郑海涛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款项及违约金,金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返还押金并赔偿货损。案件核心难点在于:一是《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范围及优先级;二是燃油价格暴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三是货损赔偿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代理律师团队采取三项关键策略:1. 国际条约适用论证,提交航线备案文件、运单等证据,证明案涉运输为北京至洛杉矶的国际航空运输,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该公约具有优先适用效力,货损赔偿应遵循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及索赔时限;2. 情势变更抗辩反驳,指出燃油价格波动属于市场正常风险,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 “价格与燃油联动” 机制,表明已预见该风险,且燃油价格上涨未达到 “不可预见、不可避免” 的情势变更标准,金某公司单方中止合同构成违约;3. 货损索赔反驳,依据《蒙特利尔公约》,货损索赔需在收到货物后 14 日内提出异议,且需举证货物重量,而金某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无法证明丢失货物重量,其反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海口海事法院采纳代理律师全部意见,判令金某公司支付燃油费 451.66 万元、包机费 312.5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其反诉请求。金某公司不服上诉后撤回上诉,判决生效。该案作为海南自贸港国际航空运输典型案例,为同类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