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与房地产法律服务

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某市财政局征缴报建规费行政复议案

律师姓名

案例亮点

本案系房地产开发领域行政收费典型案例,核心争议为政府会议纪要承诺的报建规费减免是否有效。某置业公司与街道办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享受报建规费减免政策,但后续财政局要求企业补缴规费 890 万元。代理律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提交政府会议纪要、合作协议等证据,主张政府应信守承诺,规费减免政策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最终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征缴决定的复议结论,为企业挽回 890 万元经济损失,彰显了政府诚信原则在行政行为中的适用,为房地产企业应对行政收费争议提供了维权路径。

案例详情

2008 年,某市政府筹备建设拆迁安置区项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减免该项目相关行政性收费。2010 年 10 月,某街道办事处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安置区建设合作协议》,约定街道办协助企业上报市政府享受报建规费减免政策,企业负责建设安置区,其中 8 栋用于安置拆迁户,6 栋作为商品房对外出售。2014 年项目竣工,2023 年某市财政局突然向企业发出《征缴通知书》,以 “商品房部分不应享受减免” 为由,要求企业补缴报建规费 890 万元。企业认为财政局违反政府承诺,委托黄涛律师提起行政复议。案件核心难点在于:一是政府会议纪要及合作协议中规费减免承诺的法律效力;二是安置区中商品房部分是否应享受减免政策;三是行政机关能否单方变更已生效的行政承诺。代理律师团队制定复议策略:1. 承诺效力论证,提交市政府会议纪要、《安置区建设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证明政府明确承诺减免项目相关报建规费,协议未区分安置房与商品房,且企业已按协议完成安置区建设,履行了合同义务,政府应信守承诺;2. 信赖利益保护,主张企业基于对政府会议纪要及合作协议的信赖,投入巨额资金建设项目,财政局单方要求补缴规费,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3. 政策依据检索,提交当地同期同类安置区项目规费减免政策文件,证明类似项目中商品房部分均享受同等减免待遇,财政局的征缴行为存在歧视性执法;4. 程序违法主张,指出财政局征缴前未听取企业陈述申辩,程序违法。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市政府会议纪要及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减免项目报建规费,企业已履行合同义务,财政局单方征缴规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财政局《征缴通知书》,驳回其征缴请求。该案的处理,维护了政府行政行为的公信力,为房地产企业应对行政收费争议提供了有效的维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