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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再审胜诉案

律师姓名

案例亮点

本案系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维权典型案例,当事人一审三案均被裁定驳回起诉,陷入维权困境。代理律师介入再审程序,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明确实际施工人向分包单位主张工程款的主体资格。通过梳理分包合同关系、工程竣工交付证据、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成功推动法院撤销原驳回裁定,发回重审后三案均胜诉。案件亮点在于突破 “合同相对性” 限制,为实际施工人开辟维权路径,同时通过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主张,确保 1800 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全额执行到位,有效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案例详情

某住宅项目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某机电专业分包公司,该分包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张某,张某组织农民工完成施工。2019 年工程竣工并交付业主入住,但机电分包公司迟迟不与张某结算,拖欠工程款 1800 万元,导致张某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及材料供应商货款。张某以自己名义起诉机电分包公司,将被借照单位列为第三人,一审法院以 “机电分包公司非发包人,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其主张权利” 为由,裁定驳回三案起诉,张某放弃上诉,委托李伟律师申请再审。案件核心难点在于:一是实际施工人向分包单位主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二是转包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款的支付主体;三是再审程序中如何推翻原裁定。代理律师团队采取三项关键措施:1. 法律依据精准适用,援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明确实际施工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分包人主张权利,机电分包公司作为工程转包方,应承担付款责任;2. 事实证据固定,提交工程施工图纸、签证文件、监理日志、业主入住证明,证明张某系实际施工人,且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符合工程款支付条件;3. 利益关联论证,提交农民工工资欠条、材料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工程款拖欠直接影响农民工权益,从社会稳定角度论证支持原告诉求的必要性。再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驳回起诉裁定,将三案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律师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确认工程款金额为 1800 万元,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最终法院判决机电分包公司支付张某工程款 180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张某在执行阶段通过优先受偿权,从项目拍卖款中足额受偿,成功化解了农民工工资拖欠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