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健康法律服务

某妇幼保健院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律师姓名

案例亮点

本案系医疗器械使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核心争议为过期医疗器械使用的处罚裁量。某妇幼保健院因使用 4 个超预期寿命的 B 超探头,被市场监管局处以 202.5 万元罚款,代理律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提交探头检测合格报告、医院整改记录、无不良反应证明等证据,主张医院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符合不予罚款的情形。复议机关最终变更处罚决定,仅没收过期探头及违法所得,免除 202.5 万元罚款。案例亮点在于精准适用《行政处罚法》的包容审慎原则,平衡了医疗器械监管与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为同类医疗行政处罚案件提供了裁量参考。

案例详情

2023 年 10 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妇幼保健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彩超室内有 4 个 B 超探头已超过预期寿命两个月,但仍在使用。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后,认定医院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案涉过期探头及违法所得 11.73 万元,并处以 202.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5 倍)。医院认为处罚过重,案涉探头性能仍安全稳定,且未造成患者不良反应,委托陈曦律师提起行政复议。案件核心难点在于:一是超预期寿命但检测合格的医疗器械使用是否构成严重违法;二是行政处罚的裁量是否应考虑危害后果、整改情况等因素;三是《行政处罚法》中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不予处罚” 条款的适用。代理律师团队采取关键措施:1. 性能安全举证,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对案涉探头进行检测,取得 “性能合格” 的检测报告,证明探头虽超期但未影响使用安全,且对就诊患者回访未发现不良反应;2. 违法情节论证,提交医院近 5 年无相关行政处罚记录的证明,主张医院系初次违法,主观过错较小;3. 整改情况提交,提交医院整改方案、医疗器械全面自查记录、员工培训档案,证明医院在检查后立即停止使用超期探头,建立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整改及时有效;4. 法律适用主张,援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主张医院的情形符合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罚款,市场监管局顶格处罚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采纳代理意见,认为市场监管局未综合考量医院的违法情节、整改态度及探头实际性能,处罚明显不当。作出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维持没收案涉探头及违法所得的处罚,撤销 202.5 万元罚款的决定。该案的处理,既保障了医疗器械监管的严肃性,又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包容审慎原则,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提供了合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