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与立法服务
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代理案
律师姓名
案例亮点
本案亮点在于以 “程序合规性把控” 为核心,协助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听证流程,既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避免后续行政复议或诉讼风险。案件难点在于行政相对人(某超市)对 “销售过期食品” 的行政处罚(罚款 5 万元)提出异议,主张 “已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过期食品系员工疏忽未及时下架,无主观违法故意”,且质疑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律师团队作为某区市场监管局的听证法律顾问,首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 64 条(听证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 10 条,梳理听证全流程要点:从听证申请受理、听证通知书送达(需提前 7 日,明确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到听证现场的程序把控(包括申请人陈述、举证、质证,行政机关答辩,主持人询问,最后陈述),均制定详细操作指引。同时,针对相对人主张的 “主观无故意”,律师协助市场监管局整理证据链: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过期食品的货架位置、生产日期)、超市进货查验记录(未记录该批次食品的保质期)、员工询问笔录(承认未按规定每日检查货架),证明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存在主观过错。听证过程中,律师指导主持人规范引导质证,避免程序瑕疵,比如允许相对人申请证人(超市员工)出庭,同时针对证人陈述的 “未培训过保质期检查流程”,协助行政机关补充提交 “超市员工培训记录(无保质期检查内容)”,强化证据效力。最终听证意见采纳行政机关的处罚理由,但考虑到超市主动召回过期食品、未造成消费者损害,建议将罚款金额调整为 3 万元,既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又保障相对人权益,后续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为行政机关处理同类听证案件提供 “程序规范 + 证据补强” 的参考范本,同时推动该市场监管局建立 “听证程序操作手册”,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案例详情
2021 年,某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连锁超市销售的某品牌饼干(生产日期 2020 年 10 月,保质期 6 个月)已超过保质期 15 天,仍陈列在货架上待售,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 124 条(销售过期食品,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拟对超市作出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超市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向市场监管局申请听证,主张 “超市已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每次进货均核对生产日期,此次过期食品系新员工入职仅 1 周,疏忽未及时下架,无主观违法故意,罚款 5 万元过重”,同时担心听证程序不公正,可能影响自身权益。某区市场监管局为确保听证程序合规,委托孙静律师团队担任听证法律顾问,协助把控流程及证据效力。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首先开展两项核心工作:一是梳理听证程序规范,依据《行政处罚法》第 64 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 10 条 “听证主持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协助市场监管局确定听证主持人(从法制科选派非本案调查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明确听证时间为申请后第 10 天,地点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听证室,告知申请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并通过 EMS 邮寄送达,留存送达回执,确保程序无瑕疵。二是协助整理行政机关的证据链,针对超市主张的 “已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律师发现超市提供的进货查验记录仅记录食品名称、数量,未记录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 53 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的规定,遂协助市场监管局补充收集证据:包括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过期食品照片(标注货架位置)、超市员工的询问笔录(其中新员工承认 “未接受过保质期检查培训,每日仅整理货架,未核对保质期”)、超市的员工培训档案(2021 年以来的培训内容均无 “保质期管理” 相关记录),形成 “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 员工未接受培训导致疏忽” 的完整证据链,反驳其 “无主观过错” 的主张。听证当天,律师全程在场协助主持人把控流程:首先确认申请人(超市法定代表人及代理律师)、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均到场,告知听证纪律及主持人、记录人身份,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双方均未申请);随后由行政机关调查人员陈述处罚事实、理由及证据,超市法定代表人陈述异议并提交证据(员工入职登记表、进货单据);接着进入质证环节,超市代理律师质疑 “现场检查笔录无当事人签字”,律师协助主持人出示调查人员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当时超市负责人拒绝签字,调查人员已注明情况),符合《行政处罚法》第 55 条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的规定;超市证人(新员工)出庭陈述 “未培训过保质期检查”,律师协助行政机关出示培训档案,证明超市未提供相关培训,进一步强化证据效力;最后双方进行辩论及最后陈述,超市仍主张罚款过重,行政机关表示将结合听证意见综合考虑。听证结束后,律师协助主持人撰写《听证报告书》,建议 “超市虽存在违法事实,但主动召回已销售的过期食品(未接到消费者投诉),且系首次违法,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 32 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将罚款金额调整为 3 万元”。市场监管局采纳该建议,最终作出罚款 3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超市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不仅帮助行政机关规范了听证程序,避免程序违法风险,还通过 “证据补强 + 过罚相当” 的处理方式,化解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矛盾,后续该市场监管局依据本案经验,制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操作手册》,明确听证前、听证中、听证后的操作要点,提升了全局的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