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与立法服务
某共享电动车运营公司诉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纠纷案
律师姓名
案例亮点
本案系共享经济领域行政许可典型案例,核心争议为行政机关通过规范性文件增设行政许可的合法性。代理律师精准援引《行政许可法》,指出市城管局制定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实施方案》属于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其限制企业新增车辆投放的行为违法。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不仅推动被申请人废止违法规范性文件,全面放开共享电动车市场,还促成行政机关优化监管模式,实现了 “个案维权 + 制度纠偏” 的双重效果,为同类共享经济企业经营自主权提供了法治保障,入选省级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案例详情
2024 年 1 月,某共享电动车运营公司向某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将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车投放量增至 3000 台,以满足市场需求。市城管局依据当地《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实施方案,以 “市场已近饱和” 为由作出不同意新增投放的回复。该公司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增设行政许可,限制市场竞争,委托陈静律师提起行政复议。案件核心难点在于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代理律师团队深入研究发现,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涉案实施方案要求企业新增车辆需经审批,属于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侵害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同时,律师调取同类城市监管数据,证明当前市场供需尚未饱和,行政机关的 “饱和认定” 缺乏事实依据。复议过程中,律师团队建议复议机关启动对涉案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联合法制部门召开案审会论证文件合法性。最终,被申请人认可其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情形,主动废止该实施方案,并发布《关于全面放开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车市场的通告》,明确企业可自主决定投放数量。因申请人未撤回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本案的办理不仅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经营权限,更推动行政机关规范监管行为,从源头上预防了同类行政争议,为共享经济业态的健康发展营造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