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服务

某企业负责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案

律师姓名

案例亮点

本案亮点在于精准区分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的界限,通过 “证据链重构 + 法律适用辨析” 为当事人争取缓刑,避免企业经营陷入停滞。案件难点在于当事人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涉案虚开税额达 86 万元(接近 “数额巨大” 标准),控方主张其为主犯需承担个人刑事责任。律师团队依据《刑法》第 205 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司法解释中 “单位犯罪认定标准”,重点举证:涉案开票行为系企业为解决资金周转临时决策,由财务部门统一操作,当事人未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同时提交企业纳税记录、员工证言证明企业日常经营合规,此次系初犯。此外,律师协调企业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32 万元,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 “完税证明”。最终法院采纳 “单位犯罪中个人系次要责任” 的辩护意见,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罚金 5 万元,既体现刑法惩戒性,又保障企业正常经营(避免法定代表人入狱导致企业倒闭),为同类 “企业负责人涉税犯罪” 辩护提供 “责任区分 + 合规补救” 的实操路径,同时推动企业建立税务合规审查机制。

案例详情

本案当事人陈某系某制造企业(主营机械配件生产)法定代表人,2020 年因企业原材料采购资金紧张,在供应商提议下,通过第三方公司开具 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980 万元,税额 86 万元),用于抵扣当期增值税。2021 年初,税务机关稽查时发现该问题,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陈某被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移送审查起诉,控方认为其作为法定代表人,主导涉案行为,需按个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司法解释,虚开税额 50 万元以上属 “数额巨大”,量刑起点为 10 年有期徒刑)。陈某委托周明律师团队后,律师首先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 ——“是否构成单位犯罪”:通过查阅企业工商档案、股东会决议、财务凭证,发现涉案开票决策系企业管理层集体讨论(有会议记录),目的是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款项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及原材料采购),陈某未将抵扣税款据为己有;同时调取企业 2018-2020 年纳税记录,显示企业此前无税务违法记录,日常纳税合规。为补强辩护证据,律师一方面协调企业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虚抵税款 86 万元及滞纳金 32 万元,取得《完税证明》;另一方面走访企业员工、供应商,收集证言证明陈某日常重视企业合规,此次系 “紧急情况下的错误决策”。庭审中,控方坚持 “陈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应对企业全部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律师反驳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单位犯罪需满足 “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本案符合该要件,且陈某在决策中仅起到 “召集作用”,非主导作用;同时提交企业近期经营数据,证明若陈某入狱,企业将面临订单违约、员工失业(涉及 50 余名员工),社会影响较大。最终法院综合考虑 “单位犯罪属性、主动补缴税款、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 等情节,判决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罚金 5 万元。判决生效后,律师协助企业建立 “税务合规审查制度”,聘请专业税务顾问定期审核发票及纳税流程,避免类似风险。本案不仅为企业负责人涉税犯罪辩护提供了 “责任区分” 的关键思路,还平衡了法律惩戒与企业存续的关系,减少了案件对社会就业的负面影响。